第130章 乡试第二场(2/2)
放在现代来说,就是考察你的公文写作能力。
比如让你替领导写演讲稿,你说你不会,那要你何用。
因此乡试第二场考察的是士子们全方位的能力。
李鈺看完题目后,第一题和第三题说白了也是写文章。
无论是议论文还是应用文,对於他来说都不是什么难事。
略微思考了一下,李鈺便將第一题和第三题写了出来。
然后誊抄到了答题纸上。
稍作休息后,李鈺开始看判五道。
这道题一共要给五件案子写判语。
这些案子中往往案中套案,如果只是单纯地看案子表面,就写判词。
那么得分就不会高。
需要將这些案子全都剖析清楚才行。
前面四件案子,李鈺逐句分析,將案件和脑中记忆的律法一一对应。
大景朝的法律十分多,要想將这些律法全部背完,还不能忘记,不是件容易的事。
但对於李鈺来说却是最轻鬆的。
四书五经他背诵后,需要融会贯通,才能写出好的文章。
但律法就不用了,將案子和律法一对照就知道怎么判。
此刻他脑海中记忆的律法,就像是书本一样翻开,他只需要根据索引寻找到对应的判罚条款,写下来就行。
前面四道没有多久时间就完成了。
轮到最后一道。
案子说的是田產纠纷问题。
赵阿氏状告乡绅陈员外。
赵阿氏称:其夫赵大生前因急用,將家中十亩水田『活卖』於陈员外,得银四十两。
契上书写明『五年內原价赎取』。
然其夫次年病故。
现赵阿氏辛苦攒足四十两,欲赎田。
陈员外却称,赵大当年並非『活卖』,而是將此田『绝卖』於他,並出示一份有赵大画押、中人签字的『绝卖契』。
赵阿氏坚称从未听闻绝卖之事,指斥陈员外趁其夫病故,將『活卖契』偷改为『绝卖契』,欲图吞產。
陈员外则反诉赵阿氏妄图赖帐赎田。
双方各执一词,均无其他旁证。
问这个案件如何判。
李鈺看完这案子,揉了揉眉心。
这案子看著不复杂,但其实不好判。
双方都只有一份契据和说辞,没有其他证据。
赵阿氏说是『活卖』,陈员外说是『绝卖』。
谁真谁假?”
若站在陈员外立场,他手握绝卖契,白纸黑字,画押,中人俱全。
这是最强有力的证据。
赵阿氏空口无凭,仅凭『怀疑』难以推翻。
按律,涉田土纠纷,以契约为准。
若赵阿氏拿不出对方作偽的证据,则陈员外胜诉,田產归其所有,天经地义。
但站在赵阿氏这边,她一寡妇,能辛苦攒足四十两原价来赎,可见其诚信。
且赎田行为本身更符合活卖的逻辑。
若真是绝卖,她何必再来?
陈员外手握契约,处於绝对优势,確有作偽以吞併產业的动机和可能。
中人往往是富户亲近之人,其证词效力存疑。
这判词该怎么写,倒是让李鈺有些为难。
从情理上来说,他是同情赵阿氏的,但从证据上来说,显然陈员外更充分。
想了想,李鈺写下判词。
1、鑑於绝卖情由不清,证据存疑,该绝卖契暂不予採纳。但赵阿氏所称活卖亦无契据证明,本案依存疑处理。
2、田地暂归陈员外管业,但不得视为其绝对產业,仍需允许赵阿氏赎取。
3、赵阿氏既备足四十两银,可交付陈员外。但念陈员外管业数年,未有功劳亦有苦劳,赵阿氏需另补其『代管辛劳银』五两,共计四十五两,方可赎田。
4、双方收银交田之后,原契据无论真偽,一併涂销,两不相欠。
5、若赵阿氏无力支付额外五两,则此田归陈员外所有,视为绝卖,赵阿氏不得再爭。
自此,李鈺乡试第二场全部考完。